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

2015-08-31
1.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。
2.
配备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、考核的专职或兼职兽医。
3.
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。
4.
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、饲养管理制度及管理手册。
5.
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其他禽类饲养场、动物医院、畜禽交易市场、屠宰场。
6.
在过去6个月内,饲养场及其半径10公里范围内未爆发禽流感、新城疫。
7.
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或围栏。
8.
场内除圈养禽类外,没有饲养飞禽。在同一饲养场内没有同时饲养水禽、其他禽类和猪。
9.
场区整洁,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,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、活禽出场隔离检疫区、育雏区、兽医室、病死禽隔离处理区、粪便处理区和独立的种禽引进隔离区等,不同功能区分开,布局合理。
10.
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、长3-5、深1015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。生产区入口设有更衣室。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。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。
11.
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,记录详细,无禁用药物、疫苗、兴奋剂和激素等,且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。
12.
生产区内水源充足,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。
13.
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物,符合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规定。
14.
场区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、污水处理设施。
15.
水禽饲养场,可根据实际情况,参照本要求执行。